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成为重要证据。2020年施行的《证据新规》对电子数据证据作出新规定,明确其范围、原件要求及真实性判断标准。本文通俗易懂地解读这些关键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电子数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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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普及时代,电子数据证据如何认定?《证据新规》为你解惑
在互联网应用成为日常必需品的今天,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支付宝转账等早已融入我们的生活和工作。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证据新规》)对电子数据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那么,这些新规具体有哪些变化?电子数据证据是否需要提供原件?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
### 《证据新规》如何规定电子数据证据?
#### 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
《证据新规》第14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如网页、博客、微博客等发布的内容。
2. 网络应用通信信息: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
3. 用户信息记录:如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4. 电子文件:如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
5. 其他数字化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载体要求
《证据新规》第15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时,应当提供原始载体。如果原始载体不便提交,可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打印件,只要能够实现功能等同,即可视为有效证据。此外,第23条规定,法院在调查收集电子数据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标准
《证据新规》第93条规定,法院在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 计算机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及异常状态对数据的影响。
3. 计算机系统是否具备有效的防错监测手段。
4. 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保存、传输、提取,以及方法是否可靠。
5.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 其他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
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或勘验等方法进一步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确认情形
《证据新规》第94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电子数据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1. 由当事人提交或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 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的电子数据。
3.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4.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
5.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6.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
### 《证据新规》新在何处?
#### 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范围
《证据新规》第14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涵盖了网络平台信息、通信信息、用户信息记录、电子文件及其他数字化信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全面的指导。
####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分
《证据新规》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其原始载体为磁带、录像带、胶卷等模拟信号存储介质;而电子数据则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等形式生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原始载体为软盘、硬盘、光盘、U盘等数字信号存储介质。
### 电子数据证据是否需要原件?
#### 原始载体的重要性
根据《证据新规》,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时,原则上应提交原始载体,如拍摄录像的相机、发送邮件的电脑、发送微信的手机等。原始载体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其完整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证据的效力。
#### 功能等同原则
如果原始载体不便提交,可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打印件,只要能够实现功能等同,即可视为有效证据。功能等同的标准包括:
1. 能否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
2. 是否具有最终完整性或是否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3. 双方当事人是否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
4. 是否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
### 结语
《证据新规》的实施,为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提供了更明确的标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的今天,了解这些新规对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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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1、电子数据证据,2、证据新规,3、互联网应用,4、真实性判断,5、原始载体,6、功能等同,7、司法实践}
本文是基于《互联网应用常态化下,证据新规如何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AI重写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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