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 第303回 传统产品销路差 多加元件竟违法 原创 B789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相信我,只要在你现有的产品上加一个元件,你的产品肯定大卖。我专门从事这个元件的生产和销售,没有商标、不会侵权,质量可靠、量大价优!”
听了阿勇这一番话后,阿锋更加肯定了自己的想法。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调查,他知道这样做是挽救公司的唯一办法。阿锋的公司究竟生产什么?加的这个究竟是什么元件?产品加了这个元件就真的能挽救公司?
2013年9月,阿锋成立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录音笔的生产和销售。起初公司的生意还是挺不错的,但由于生产的厂家越来越多,效益已经大不如前了。阿锋担心,长期这样下去,公司只怕都要关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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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阿锋认识了专门从事摄像配件生产的阿勇。阿勇告诉阿锋,现在带有摄像功能的录音笔很畅销,而且技术含量也不高,只要在原来的录音笔上加一个具有摄像的配件就可以了。录音笔加一个摄像配件就能大卖,这是阿勇忽悠阿锋还是真的?
不变是死路一条,变还有可能起死回生。考虑到当前的形势,阿锋心中已是跃跃欲试。阿勇也很义气,让阿锋先把配件拿走,等货款回笼之后再给他。正所谓天时地利人和,阿锋找不到任何拒绝的理由,正所谓一不做二不休,只能努力一搏。
阿锋生产带有摄像功能的录音笔主要有三款,一款是带有摄像功能的录音手环,一款是带摄像功能的录音笔,一款是小型监控器。其还销售一款带摄像功能的眼镜,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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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阿锋的产品能卖出去吗?
由于阿锋生产的三款主要产品款式新颖、质量好、价格也公道,特别是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伪装得极好,一般人都难以发现,所以经常占据某网上销售平台的冠军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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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锋知道,从阿勇那里采购的电路板和外壳等零部件是没有任何商标的,组装后对外销售的产品是公司自有的商标,而且该注册商标还在有效期内。
近年来,阿锋身边不少朋友因假冒注册商标而摊上官司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明白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也一直认为违法犯罪根本不可能和自己沾上边。
而事实又是如何?
2020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来到阿锋的厂房并当场查获扣押了阿锋仓库的产品。随后,民警将阿锋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阿锋根本不认为自己触犯了刑律,他觉得公安机关搞错了,他也相信公安机关很快会将其释放。直到收到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阿锋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那阿锋究竟了触犯了哪条刑律?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阿锋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近日,宝安区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阿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14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发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二条,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片专用器材。
关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权限系公安机关。本案中,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本案现场缴获的5类疑似窃听窃照设备中的3类进行了认定,从阿锋所在公司缴获的手环装拍摄装置、眼镜型拍摄装置、笔形拍摄装置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认定均系窃照专用器材。
《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塔接、感应灯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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